1月23日,大全能源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一审尚未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是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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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全能源被供应商起诉违约 或面临近20亿元赔偿

2024-01-24 09:38 来源: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1月23日,大全能源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一审尚未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原告是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被告是大全能源,涉案金额人民币19.59亿元,其中未付货款2908.65万元,预期或有经济损失19.29亿元。

其中,原告一和原告二为关联企业,均为大全能源提供方硅芯加工服务。由大全能源提供多晶硅料,原告一负责硅棒拉晶,原告二负责硅芯切割。

大全能源与原告一于2022年1月签署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厂房租赁给原告一作为拉晶生产厂房使用,并采用委外加工的模式将硅料计重后交由原告一及其关联方进行硅芯加工。

同时约定,在原告一及其关联方确保按照各自与被告签署的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交付日期向被告交付硅芯(此处公告原文为“在原告1及其关联方确保按照各自与被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约定数量和交付日期向被告交付方硅芯”,疑似病句,故略作修改),并确保在符合被告的质量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当原告一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349万元及以上时,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对原告一及其关联公司负有独家采购义务。

被告与原告方面二于2022年7月签署了一份《年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二进行硅芯切割并安排硅棒拉晶,具体硅棒拉晶工作由原告一实施,《年度合同》项下的硅芯委托加工费均由被告与原告二结算。

原告方面认为自《年度合同》有效期(2023年4月30日)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二续签新合同,且自2023年4月19日起,被告未再向原告二下达采购订单,其有理由认为被告及其关联方已自行转向与其他供应商合作,构成对《业务合作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告一与被告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9亿元等诉讼请求。

2023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赔偿金额由3.9亿元增加至19.6亿元。因诉讼标的超过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同月作出移送管辖裁定书,将本案转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判。

而大全能源认为,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诉讼纠纷,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聘请专业律师对原告诉请合理性、证据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公司认为本次诉讼原告非为《业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原告于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请求和金额,系其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最长存续期内2原告的合并预期利润匡算得出,不代表《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额或其实际损失。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按照《业务合作协议》、《年度合同》的条款与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对前述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以澄清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诉讼合计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0.24%,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当期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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