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松原市新能源产业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期末,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6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力发电装机规模11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规模500万千瓦,建设吉林省西部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强化电网网架及储能电站建设,增强新能源产业配套支撑能力;积极推动新能源产业链项目建设,大力发展氢能产业,风机、光伏、氢能和储能装备制造基地初具规模,形成千亿级主导产业;把松原市打造成为吉林省绿电发送、电力调峰、绿电消纳、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氢能产业发展中心。
全文如下: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松原市新能源产业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行)
松政办发〔202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强化新能源资源统筹管理,切实推动全市新能源资源有序高效开发,加快构建新能源产业体系,推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抓住吉林省“陆上风光三峡”工程、“氢动吉林”“醇行天下”行动等战略机遇,按照全市“一盘棋”发展思路,市级统筹匹配新能源资源,县级负责组织开发实施,确保资源的有序开发、产业协同落地,推动有限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加快资源大市向产业大市、能源大市向能源强市转变,构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市级统筹原则。市委市政府综合全市土地资源、规划布局、上下游相关联产业等因素,对风光发电建设指标匹配、土地资源利用、新能源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统筹。
坚持县域开发主体原则。在资源的开发上要以各县(市、区)为主体,在市级统筹下,通过合理地开发配比,提高新能源总产出的稳定性和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
坚持产业协同发展原则。优先支持消纳产业落地,推动新能源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资源开发与产业建设要协调一致、相互促进,最终实现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坚持资源高效开发原则。要以消定产,整体布局上要优先开发有利于消纳的区域,根据消纳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附加值。
三、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期末,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6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力发电装机规模11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规模500万千瓦,建设吉林省西部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强化电网网架及储能电站建设,增强新能源产业配套支撑能力;积极推动新能源产业链项目建设,大力发展氢能产业,风机、光伏、氢能和储能装备制造基地初具规模,形成千亿级主导产业;把松原市打造成为吉林省绿电发送、电力调峰、绿电消纳、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氢能产业发展中心。
四、主要内容
(一)以资源统筹全市新能源开发利用。
以全市新能源资源实际情况为基础,由松原市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结合各县(市、区)资源禀赋和项目自身特点,确定各地最低开发规模,做好项目规划布局。各县(市、区)承担新能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职责。
(二)以规划统筹全市新能源产业布局。
充分发挥《松原市新能源“十四五”规划》作用,全面推动能源体系建设,科学统筹新能源开发速度和整体布局,通过规划的实施做到资源开发要与国土空间相匹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布局;资源开发要与电力消纳相匹配,优先支持本地消纳项目建设;资源开发要与装备制造业产能相匹配,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本地占有率;资源开发要与电网建设相匹配,保障电力送出能力;资源开发要与产业协同相匹配,避免本地产业项目同质化。
(三)以项目前期评估统筹全市新能源产业项目落地。
依托大型技术咨询单位、业内专家组成松原市能源咨询专家库,利用“因素法”评分原则,从企业投资能力、技术方案可行性、配套产业的社会及经济贡献度、自消纳能力及“四种模式”等对拟落户我市的新能源开发及相关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市县两级能源主管部门共同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管。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意见,对通过评估的项目结合其它因素,出具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相关部门协助项目办理前期工作。
(四)以土地统筹全市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
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阶梯管理制度优势,根据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函,对于通过评估的新能源开发及相关产业项目,由县级土地主管部门开展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意见,并经市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级土地主管部门,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五)以项目建设进程统筹获批指标实施。
1.对于获得新能源指标的企业,先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并获得发改部门批复的,优先获得土地资源实施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资源不足的,由市级政府统一调配;在半年内项目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或在一年内未完成发改部门批复的,按照项目属地政府与项目主体签订的协议(合同)违约条款执行。
2.对于完成审批程序的企业,在项目获得审批手续后一年内开工建设的,将优先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出现建设进展缓慢、扰乱市场秩序、效果未达预期等情况,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预警;在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土地管理法》依法处理。
3.对于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的新能源项目,将协助项目优先接入并网;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或形象进度严重滞后于节点控制计划的项目,将投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再协助黑名单内的企业申请新能源指标,不再支持该企业在松原市境内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
五、操作办法
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全市新能源发展工作,加强全市新能源产业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1.由市领导小组责成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新能源年度开发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各地实施。
2.各地拟建设的新能源项目,实行由项目主体申报,属地县级政府初审,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能源咨询专家库专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评估意见进行复核,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
3.各地根据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开展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建设,并定期向市领导小组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统一思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服从大局,强化全市“一盘棋”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统筹发展实施意见,实现新能源产业带动全市多效益协同发展。
(二)强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信贷、税收、用地、用工等服务保障方面大力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真抓实干,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管。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新能源项目及关联产业加强监督、监管,确保项目按时落地、按期达产,避免造成资源浪费。要将地方监督、监管工作纳入各县(市、区)绩效考核体系。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国家、吉林省、松原市相关政策出现变化,市领导小组有权对本《实施意见》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松原市新能源项目审批表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