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四川省发改委核准批复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项目,该项目建设地点为阿坝州理县、汶川县、茂县,绵阳市北川县、安州区、高新区、涪城区、三台县,德阳市罗江区、中江县,资阳市乐至县。主要建设内容:新建阿坝1000千伏变电站,安装2组300万千伏安主变;扩建成都东1000千伏变电站1000千伏出线间隔2个;新建阿坝—成都东双回1000千伏线路2×371.7千米,按两个单回架设,导线截面采用8×630平方毫米、10×630平方毫米。项目总投资145.3641亿元。
详情如下: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报来《关于呈批核准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的请示》(川电发展〔2023〕3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302-510000-04-01-991623)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四川省“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为满足阿坝州清洁能源基地电力送出需求,提升成都负荷中心供电保障能力和电网运行可靠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同意核准建设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项目单位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阿坝州理县、汶川县、茂县,绵阳市北川县、安州区、高新区、涪城区、三台县,德阳市罗江区、中江县,资阳市乐至县。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一)新建阿坝1000千伏变电站,安装2组300万千伏安主变。
(二)扩建成都东1000千伏变电站1000千伏出线间隔2个。
(三)新建阿坝—成都东双回1000千伏线路2×371.7千米,按两个单回架设,导线截面采用8×630平方毫米、10×630平方毫米。
四、工程总投资1453641万元,其中资本金290729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项目用地:阿坝1000千伏变电站和架空线路用地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10000-2023-00129号);利用在建成都东1000千伏变电站预留场地扩建间隔,不新征建设用地。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共阿坝州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予以备案的批复》(阿委政法函〔2023〕36号)、《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对《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请示〉的复函》(绵委政函〔2023〕20号)、《中共德阳市罗江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中共中江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登记备案函》(江委政法函〔2023〕—103号)、《中共乐至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
七、本工程消防设计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2011)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符合条件的消防设施配置及措施并按规定验收。
八、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要求,有效防范安全质量事故;要严格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九、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规定开展启动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投入运行。
十、请德阳市、绵阳市、资阳市和阿坝州发展改革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