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由瑞安市发改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瑞安市供电局联合制定。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对《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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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3-12-13 13:30 来源: 瑞安市发改局 

《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由瑞安市发改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瑞安市供电局联合制定。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对《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27日,《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瑞安市供电局联合印发。2023年7月20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第19次办公会议,原则上同意借鉴周边县市区做法,将工商业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高度限制提高到2.6米。同时,市发改局根据日常项目备案及验收工作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形成了《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初稿。于7月28日和8月1日先后两次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8月8日在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至9月7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

2.《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温政办〔2021〕69号)。

3.《瑞安市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意见》(瑞政办〔2022〕39号)。

三、文本组成

《办法》文本内容共6章21条,由“总则”、“规范要求”、“项目备案”、“电网接入与计量”、“信息管理”及“附则”六部分组成:

(一)总则。主要说明《办法》出台文件依据、管理对象及各行业主管单位职责范围。

(二)规范要求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2.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装的规范要求。

4.项目规范的其他要求

(三)项目备案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应按规定填报《瑞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3.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4.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装机容量、消纳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并在市供电局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5.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成通过并网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须向市发改局申报项目验收,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6.对建设过程中及通过验收后使用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规范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电网接入与计量

1.市供电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明确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进行公布。

2.市供电局应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的需求,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努力做到应接尽接。

(五)信息管理

1.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履行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并接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

2.市发改局、市供电局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全市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情况统计分析、监测申报等工作。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新旧变化

1.在第四条中分别对400KW以上(含400KW)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和400KW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家庭户用光伏项目的项目设计单位进行了规定。

2.将第六条中工商业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高度限制提高到2.6米。

3.在第十一条中增加“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成通过并网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须向市发改局申报项目验收”的规定,并增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提供的资料清单。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蔡乐凡;

联系方式:0577-6583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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