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详情如下:《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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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天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的通知

2023-11-28 08:30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月2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详情如下:

《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对光伏发电项目从项目布局、用地分类管理、用地手续办理、用地监管和历史遗留项目处置五个方面明确有关规定,要求省级自然资源、林草、能源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措施。按照要求,我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我市通知》),在严格落实《国家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补充。

起草《我市通知》的主要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通知》规定比较明确的,直接执行。如《国家通知》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等内容,在《我市通知》中不再重复。

二是《国家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地确定以及有关内容的程序性要求,在《我市通知》中予以明确。如“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等,在《我市通知》中明确了具体程序要求。

三是《国家通知》中未包含利用海洋资源开展光伏发电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需求,按照海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文件中增加了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的有关要求。如:“海上光伏项目符合海洋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的,原则支持在工矿通信用海区布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市、区两级海洋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等。

《我市通知》共分为5个部分,第1部分“合理规划项目布局”中要求各区做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布局;第2部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海)分类管理”中明确光伏方阵、光伏发电设施用地(特别是占用林地)的分类管理要求,并提出涉及占用水利设施用地、涉及用海的管理要求;第3部分“用地(海)审批手续办理”中细化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前参与光伏发电项目选址选线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备案的程序,以及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手续的办理要求;第4部分“用地(海)监管”中明确以年度变更调查和项目备案建立监管底图,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海)监管;第5部分“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国家通知》施行前已批准项目(包括占用耕地发展复合类光伏项目)的管理要求。

政策链接:《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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