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遴选海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根据通知,可再生能源项目单位为申报单位,各市、县、自治县能源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各申报单位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所在市县能源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环评、电网接入等文件。
申报示范项目原则上为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用地、环评、消纳条件、实施方案等均已得到落实,且预计在“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并持续推进项目建成投产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果显著、可推广性强、示范带动作用良好。
原文见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遴选海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琼发改便函〔2023〕3748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示范工程引领发展,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关要求。按照《通知》要求,我委拟组织遴选实施一批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合理、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各类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项目单位为申报单位,各市、县、自治县能源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
二、请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的示范项目内容和工作要求,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所在市县能源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环评、电网接入等文件。
三、申报示范项目原则上为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用地、环评、消纳条件、实施方案等均已得到落实,且预计在“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并持续推进项目建成投产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果显著、可推广性强、示范带动作用良好。
四、请各市县能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示范项目申报组织、初步审核、推荐工作。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纸质推荐材料(1套)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处。推荐材料包括书面推荐意见、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有关支持政策考虑等。每个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五、我委将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对照示范工程内容,按照申报推荐情况及时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形成我省试点示范项目清单,加强跟踪评估与宣传推广。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联系人:秦俊,电话:6538066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