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布2023年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G0003号。
根据公告,海宁卓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急灯失效、疏散指示标志失效,且复查时,其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失效的情况未完成整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海宁卓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原文见下:
2023年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G0003号
当事人:海宁卓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2336002J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71号
2023年6月30日,现查明海宁卓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非劳动密集型的木托生产单位,无高层建筑,检查时你单位应急灯失效、疏散指示标志失效,2023年7月6日复查时,发现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失效的情况未完成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厂房建筑竣工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海宁卓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缴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