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 《云南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2023年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的通知,通知指出,位于云南电网统一调频控制区范围内的发电侧市场主体,包括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10兆瓦及以上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自备电厂等;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与上述发电厂联合作为调频服务提供者, 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指具体提供调频服务的装置或电站, 包括储能装置、储能电站等。
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持续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深化用户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推动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结合云南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结算试运行及市场主体反馈情况,云南能源监管办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完善了《云南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9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指定邮箱。
联系人:王芮凌
电 话:0871-63067871
传 真:0871-63011556
邮 箱:scynb@nea.gov.cn
附件下载:
附件1:云南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2023年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3:《云南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2023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