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的通知》,政策明确福建省2023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申报范围为渔光互补、海上光伏、滩涂光伏三类。项目列入我省2023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后,原则上应在半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建设,两年内全部建成投产。
本次申报项目全部为市场化并网项目,鼓励申报项目同步配套建设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应与光伏电站项目工期匹配、规模匹配、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的评估工作。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项目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企业自建的配套送出工程,经与电网企业协商同意,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是指结合渔业养殖等,在确保生产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利用养殖区域上部空间进行太阳能资源综合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电站项目:是指在不改变海域原始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优先利用存量围填海、废弃盐田和电厂温排水区等已开发建设海域,以提高海洋空间利用效率为目的建设的固定桩基式或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滩涂光伏电站项目:是指在不改变区域原始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结合沿海滩涂修复治理和保护措施,利用拟修复治理滩涂的上部空间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各地进行申报项目初审时,应重点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生态红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及耕地,不得占用重要湿地,不造成新的生态破坏,不出现土地或生态退化趋势,不影响当地正常生产(渔业养殖、生态治理等)。各地上报的项目,除项目属地县级政府的承诺函及地市级电网企业的接网初步意见外,还需取得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意见,具体如下: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除拟利用水域的原有养殖业主(承包人)及产权所有方的支持性意见外,该类项目还应落实项目用地类型,项目上报需取得当地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明确同意项目建设范围和建设方式的支持性意见。
海上光伏电站项目。该类项目需根据所涉及海域的利用现状,取得现有权利人的支持性意见,以及当地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明确同意项目建设范围和建设方式的支持性意见。
滩涂光伏电站项目。该类项目需根据拟治理滩涂的有关情况,编制滩涂治理和保护方案,并取得当地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明确同意项目建设范围和建设方式的支持性意见。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