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中指出,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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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即将执行!

2022-12-12 14:13 来源: 河北发改委 

12月6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中指出,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0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电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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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电价0.31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电价0.28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鼓励市场化交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且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执行对应的代理购电价格。

详情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条件

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且不得少于一年。

二、峰谷时段划分及峰谷电价

(一)峰谷时段划分

峰段8:00时-22:00时;谷段22:00时-次日8:00时。

(二)峰谷电价

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0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电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电价0.31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电价0.28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清洁供暖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集中供热、“煤改气”不能覆盖的地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申请执行电采暖电价,生活用电与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的,生活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电采暖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一档标准执行;生活用电与电采暖用电未分表计量的,供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一档标准执行,其他月份按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分档电量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供暖期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供暖期谷段延长2小时,即峰段为8时至20时,谷段为20时至次日8时,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峰谷电价标准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电采暖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居民小区内供热终端换热站、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供暖等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不包括由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采暖设施),按居民合表电价政策执行,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的自建电采暖设施(不包括由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采暖设施),按居民合表电价政策执行,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其他电采暖用电。除上述三类电采暖用电外,其他电采暖用电设施,属于用户自建自营的,按用户相应的电价类别执行;属于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含热力企业),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受电变压器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可选择自愿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鼓励市场化交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且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执行对应的代理购电价格。

以上规定自2023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电网企业11月至次年3月抄见电量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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