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要坚持就近消纳就地平衡。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要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发展、用电负荷相协调,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严禁超容量接入,各级电网主变(配变)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其中,配变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已达设备额定容量80%的区域,若上级电网仍有可开放容量,应按照《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以10千伏专变方式接入。
县域电网可接入屋顶分布式光伏容量原则上按照不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返送功率为依据进行测算。未按照“5432”要求完成开发任务的整县屋顶光伏开发试点地区由电网公司按文件要求单独核算。
电网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的沟通对接,针对整县屋顶光伏试点及屋顶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受限区域,统筹区域负荷水平,积极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并同步启动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原则上,电网改造升级资金应优先向整县屋顶光伏试点区域倾斜。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加快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是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节约土地资源、引导居民绿色能源消费的重要举措。近几年,随着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屋顶分布式光伏装机增长迅猛,已成为我省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部分地区存在标准规范执行不严、配电变压器超容量接入等问题,给供电安全和电能质量带来一定影响。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屋顶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安全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就近消纳就地平衡。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要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发展、用电负荷相协调,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严禁超容量接入,各级电网主变(配变)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其中,配变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已达设备额定容量80%的区域,若上级电网仍有可开放容量,应按照《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以10千伏专变方式接入。对于未按照“5432”要求完成开发任务的整县屋顶光伏开发试点地区,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各有关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提前开展确村确户,并与当地电网公司做好衔接,合理均衡确定开发区域,提前开展电网升级改造,确保各级主变(配变)接入光伏容量不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
二、做好项目全口径统计。各市要指导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公司和有关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以县为单位每周开展辖区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在建容量、拟建容量及分布区域等全口径数据统计,为下步项目开发建设提供依据。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以电网公司统计数据为准。整县试点装机包含试点批复前已并网装机规模,由各县电网公司提供,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周汇总上报,省级电网公司每月10日前上报整体进展数据。
三、定期公开电网可接入容量。县域电网可接入屋顶分布式光伏容量原则上按照不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返送功率为依据进行测算。未按照“5432”要求完成开发任务的整县屋顶光伏开发试点地区由电网公司按文件要求单独核算。电网公司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完成辖区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测算,并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部门进行报备。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可接入容量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引导屋顶分布式光伏优先在具有可开放容量区域开发建设。
四、积极实施电网改造升级。电网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的沟通对接,针对整县屋顶光伏试点及屋顶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受限区域,统筹区域负荷水平,积极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并同步启动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原则上,电网改造升级资金应优先向整县屋顶光伏试点区域倾斜。
五、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立项手续。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项目投资主体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电网公司每周代为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由电网公司出具接入系统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以自然人名义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中,如果含有以企业名义租赁自然人屋顶协议的,应由相关企业统一备案,并按照非自然人受理报装手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
六、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并网管理。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光伏建设,落实各项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备实时监视和控制功能,满足电网接入相关规范要求,经调试、检测合格后并网试运行,由电网统一调度控制。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留有远方控制接口、保留相应能力。
七、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验收管理。鼓励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与并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相结合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其中,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工作主要由项目业主和电网公司组织开展;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开展,电网公司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工程不得并网。未经电网公司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还应承担违约使用电费;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擅自留有远方控制接口或保留控制功能的,应立即中止并网。
八、建立健全屋顶分布式光伏检查机制。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公司配合,每年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特别是远方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若有以上情况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
九、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落实工作。各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电网公司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接入、验收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电网和各级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各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印发实施细则,电网公司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