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多次提到光伏:1、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企业参与交易,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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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组织无补贴新能源企业参与交易!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09-05 09:29 来源: 甘肃能源监管办 

9月2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多次提到光伏:

1、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企业参与交易,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以下简称“带补贴新能源”)作为补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类型发电企业。

电力用户主要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承担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用电企业,主要包括直接参与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绿色电力交易分为省内和跨区跨省交易,优先组织省内绿电交易,绿色电力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e-交易”平台开展。现阶段绿色电力交易可按用户需求不定期开展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应优先组织、优先执行和结算。绿色电力交易市场注册、交易申报、交易结算、绿证核发等按照绿色电力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2、针对计量指出,对于风电、光伏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同一计量点的机组,可以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上网电量。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际结算电量:

(二)各类交易结算电量(含中长期交易、短期交易及应急交易、现货交易等)、电价和电费;

(三)偏差电量、电价和电费,分摊的结算资金差额或者盈余;

(四)新机组调试电量、电价、电费;

批发用户偏差电量、电费由用户自行承担;结算周期内,售电公司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户实际总用电量偏离售电公司交易合约时,售电公司承担偏差考核责任。拥有储能,或者电力用户参加特定时段的需求侧响应,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原则上由用户自行承担。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与省级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电费用。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年度保障收购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的价格或者价格机制进行结算。超出年度保障收购电量的部分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并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结算。

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算涉及中央财政补贴时,按照国家相关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电力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根据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电力市场实际,甘肃能源监管办组织有关单位对《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2021年)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1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甘肃能源监管办。

联系人:李向东

电话:0931-2954861(兼传真)

邮箱:scgsb@nea.gov.cn

附件: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2293103150.pdf)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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