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可再生能源受限电量和利用率监测统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全省并网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并接受电网调度的集中式光伏电站、6MW以上水电站的受限电量和利用率监测情况,以及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总体消纳数据。
(一)受限电量计算方法
1.受限电量是指排除电厂内部设备故障、缺陷或检修等自身原因影响后,可发而未发出的电量。
2.光伏电站、风电场受限电量计算方法按《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1]57号)、《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49号)执行(详见附件5、附件6),其中可发电量、实发电量的统计口径为上网电量。
3.水电站受限电量是弃水量折算的电量,可用额定工况小机组的单耗进行折算。弃水量=弃水量1+弃水量2,弃水量1是经闸门控制的泄洪设施的弃水量,根据闸门开度、依照开度流量曲线计算;弃水量2是不经闸门控制的溢流等其他弃水量,根据弃水期间的水位实际变化情况进行统计。
(二)利用率计算方法
1.某电站利用率=(电站可用机组可发电量-系统原因受限电量)/电站可用机组可发电量;
2.某地区利用率=Σ(电站可用机组可发电量-系统原因受限电量)电站可用机组可发电量;
3.地区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产生受限电量时,应将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受限电量纳入利用率统计。
(三)电量受限率计算方法
1.某电站电量受限率=(系统原因受限电量+特殊原因受限电量)/电站可用机组可发电量;
2.某地区电量受限率=Σ(系统原因受限电量+特殊原因受限电量)/电站可用机组可发电量;
3.地区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发电受限时,应将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受限电量纳入电量受限率统计。
其他要求:
(一)请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各发电集团和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站)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明确责任人,相互配合,确保准确、及时报送报表和有关情况。对于未按要求报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我办将按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1]57号)、《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49号)执行。
(三)原《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站)弃水(光、风)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浙监能市场[2016]20号)废止。
原文如下:
附件: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可再生能源受限电量和利用率监测统计工作的通知(浙监能市场〔202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