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一季度已挥手告别,但国家层面的光伏发电建设开发方案仍未正式露面。据知情人士透露,国家能源局已就方案征求多轮意见,或将于4月中旬正式公开征求意见稿。不过地方政府已积极行动,截至目前贵州、新疆、江西、陕西、海南等11省区市已下发2021年光伏项目申报要求或相关方案。其中贵州、新疆的部分项目名单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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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疆、江西、陕西等11省区市2021年光伏项目建设分配方案要点

2021-04-06 08:39 来源: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2021年第一季度已挥手告别,但国家层面的光伏发电建设开发方案仍未正式露面。据知情人士透露,国家能源局已就方案征求多轮意见,或将于4月中旬正式公开征求意见稿。

不过地方政府已积极行动,截至目前贵州、新疆、江西、陕西、海南等11省区市已下发2021年光伏项目申报要求或相关方案。其中贵州、新疆的部分项目名单已披露。详细内容如下:

01贵州

政策文件:《关于下达贵州省2021年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年3月3日

政策要点:

1、根据项目成熟程度计划分批下达,第一批计划装机规模为7.64GW。

2、各项目单位在配置一定比例储能、经济可行情况下加快项目建设,储能设施具体配置比例根据电网调度需要、项目年可利用小时数和建设时序而定。项目申请备案时,项目单位需提供不占用生态红线、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文件,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储能设施配置比例、投产时间等书面承诺。

此外,在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上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的通知》中明确,在送出消纳受限区域,计划项目需配备10%的储能设施。

贵州省2021年第一批7.64GW光伏项目业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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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新疆

政策文件:《关于有序推动2021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年2月18日

政策要点:

1、2021年首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工作继续由各地(州、市)组织开展。

2、在竞争要素中充分考虑(但不限于)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产业链科学合理延伸、储能设施配置、新建项目建设周期、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等相关内容,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和“风光储一体化”协同发展。

3、项目建设要符合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要求,严禁“先建先得、未批先建”,新能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日前,新疆喀什地区、阿苏克地区、巴州地区、伊犁州地区相继发布启动竞选项目工作公告,项目总规模达950MW。

截止目前,喀什地区叶城县(50MW)、塔什库尔干县(50MW)、莎车县(200MW)、巴楚县(250MW)项目中标候选人名单已经发布,华电、国网综能、特变电工、国家电投、粤水电五家企业分别位列各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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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上海

政策文件:《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年1月21日

政策要点:自2021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本市消纳责任权重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年度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

04内蒙古

政策文件:《关于报送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年1月21日

政策要点:

1、“十四五”期间,我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将重点支持在工业园区、大型建筑、公共建筑等用电负荷较大的区域,结合建筑条件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

2、支持充分利用农区牧区棚圈庭院、农光互补等形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系统,保障用能用电需求;

3、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与储能、微电网等融合发展,加快分布式光伏的推广和利用。

4、本次仅申报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要求小于6MW,分为全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类,其中余电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25%。

05海南

政策文件:《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3月15日

政策要点:

1、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2、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不宜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按照农光、渔光、林光互补的模式进行建设。

3、申报要求: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等);项目已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海南电网公司对项目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4、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到省发展改革委书面申报备案。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前不能更改。

5、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核定备案规模,建设规模低于实际核定备案规模30%的也需重新备案。

6、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

06广东

政策文件:《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年3月

政策要点:

1、项目范围为:2021年在建和具备建设条件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已列入国家竞价、平价清单项目。

2、在建项目并网时间不得晚于2021年底,新开工项目并网时间不得晚于2022年6月底。

07江西

政策文件:《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年3月19日

政策要点:

1、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对已列入省级规划库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再次梳理。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论证库项目可申请调入近期库;已在近期库但因建设条件变化不具备近期建设的项目要调出近期库或销号,腾出近期建设容量。

2、申请参与江西省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竞争优选的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光储一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同步建成。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光储一体化项目将在竞争优选评分中给予倾斜支持。

3、优选工作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杜绝光伏电站建设违规使用土地或破坏生态、植被等问题的发生。

4、对“圈而不建”项目要建立及时退出机制,对“未批先建”、拆分项目规避管理的要取消其上网资格。

5、三类企业不得申报:(1)有光伏发电项目列入2019、2020年度国家竞价补贴建设规模且截至2021年3月15日未建成并网的企业;(2)已有光伏发电项目列入2020年度国家公示“竞价转平价”建设规模且截至2021年3月15日未建成并网的企业;(3)在5年内有试点示范项目未完成建设的企业。

6、以光伏+储能项目成功申报新增项目的企业在配套的储能设施建成前,不得参与本省其他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光伏电站本体不予并网;未在承诺时间建成并网的,对该项目拟占用的电网接入、消纳资源予以回收。

7、建设项目确定后,项目投资企业应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应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

8、抑制土地价格不合理上涨,严禁通过层层转包哄抬土地价格行为。各企业不得盲目圈占土地资源,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在项目全部建成前不得擅自变更,严禁以任何理由倒卖项目建设资格。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涉及企业及其主要投资方三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并予以通报。

2021年1月20日,江西省能源局曾公布了594个纳入省级光伏发电规划论证项目库项目,总规模27.15GW,其中符合政策要求的新纳入论证库项目共373个、容量20.75GW。业主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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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广西

政策文件:《关于征求2021年度平价风电、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有关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1年3月19日

政策要点:

1、投资主体应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项目须建于国家允许建设光伏项目的场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且不涉及生态红线等限制开发的区域。

2、项目单位有项目列入2020年广西竞价光伏项目建设方案且截至材料上报当日仍未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扣20分;已开工建设但截至材料上报当日未安装完全部光伏组件的,每个项目扣5分。

3、项目单位有项目列入2019年广西平价光伏项目建设方案且截至材料上报当日尚未全容量并网的,每个项目扣5分。

4、项目在广西配套落地或协助引进光伏硅片、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制氢、储能设施等光伏产业链项目,适当加分;

5、配置储能项目、风光储一体化项目最高可加25分。

09安徽

政策文件:《关于建立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2021-2023 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年3月9日

政策要点:

1、所有2021-2023 年拟开工建设(含在建)的光伏发电、风电、电化学储能、生物质能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在2021年3月25日之前报送省能源局,进入项目库。

2、项目应明确项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街道)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或者土地(租赁)协议。其中,光伏电站应明确项目使用土地面积。

3、光伏电站项目申报容量不小于6MW,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250MW。项目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光伏电站应提供拟占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以及场址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

4、光伏发电基地原则上规划容量不小于500MW,其中单个项目原则不小于50MW。

10湖北

政策文件:《关于2021年新能源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年2月26日

政策要点:

1、2021年全省新能源新增建设规模为6.12GW(含2020年未按期开工项目结转的建设规模,风电总规模15%左右)。其中百万千瓦基地建设规模2GW,普通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4.12GW。

2、取消的2020年12月底前未正式开工的2020年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的年度建设规模(120MW)结转到2021年;取消的未按照承诺时间全容量并网的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结转到2022年。

3、2GW百万千瓦基地由省能源局采取竞争配置方式确定;每个百万千万基地按照火电新增调峰能力(即改造后的调峰能力—原有调峰能力)的2.5倍配置新能源建设规模。配置新能源建设规模小于基地总规模的部分应配置一定比例储能,储能容量不低于10%、市场不低于2小时、寿命不低于20年。

4、4.12GW普通新能源项目新增建设规模采取直接配置与竞争性配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省能源局直接配置的建设规模不超过2GW,超过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予以配置,其余建设规模切块分配到各市州。

6、2021年实施新能源消纳指引机制,为落实好弃风弃光率不超过5%的要求,优先支持“新能源+储能”项目。

7、《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的通知》,将湖北省全区分为三类地区:Ⅲ类区域为消纳困难区域、Ⅱ类区域为消纳局部受限区域、Ⅰ类区域为具备消纳空间的区域。

11陕西

政策文件:《关于促进陕西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1年3月10日

政策要点:

1、陕西省将按照“关中优先发展、陕北配套发展、陕南生态发展”的原则,“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每年提升1.5个百分点左右,实行可再生能源倍速发展计划。

2、建立省级重大可再能源项目库,每年3季度进行申报,4季度确定项目名单,1季度发布竞争配置方案,4月底前确定当年新增项目纳入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未进入项目库或未通过竞争配置取得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建设。

3、将根据各市消纳能力,全省分为Ⅰ、Ⅱ、Ⅲ类区,Ⅰ类为具备消纳空间区域,Ⅱ类为消纳局部受限区域、Ⅲ类为消纳困难区域,省级每年一季度印发各市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落实消纳责任。

4、从2021年起,关中、陕北新增10万千瓦(含)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配置储能设施,其中榆林地区不低于20%,新增项目储能设施按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储能系统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标准进行建设,且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各地要因地制宜采用“光储”、“风储”、“风光储”等一体化开发模式,鼓励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牵头在升压站附近配置集中式储能电站。

5、光伏项目则由市级政府备案。光伏项目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逾期则项目作废,两年内不得参与陕西省风、光项目开发。


( 来源: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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