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龙光电设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2020)苏 0413 民初 1188 号、1189 号、1191 号、1288 号、1289 号、1290 号、1429 号、1430 号、1431 号、1432 号、 1433 号、1520 号、1728 号、1730 号、1733 号传票及相应民事起诉状。
根据公告内容,原告与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在签订合伙协议的同时,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明确盛融公司作为股权收购方,在原告的初始入资未能按期产生收购方发起设立光伏基金时所预期的收益,则盛融公司同意收购原告入资金额所对应的全部股权,收购价为本金和 预期利益。 2013年10月,公司为盛融公司与新疆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作的新疆天利恩泽鄯善县红山口一期22.6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基金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生效条件为落实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见公司公告2013-057, 2013-062。

从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来看,本次共有15位原告起诉天龙光电,索赔金额为超710万元,并要求天龙光电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