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风险。
2017年12月14日,在2017(第八届)分布式光伏储能与微电网高峰论坛上,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坚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希望对光伏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主体识别、分析和防控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以下为会议要点及演讲PPT:
葛志坚在演讲中指出,分布式光伏EMC模式/售电模式的交易范围根据《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化试点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要求,不超过110千伏变电台区。
根据《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要求,分布式若参与售电,首先要取得售电牌照,其次要缴纳系统备用容量费,然后才能够根据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程序、时限接入。
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中核定了部分弃风、弃光地区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规定“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
葛志坚律师还指出,目前光伏市场化交易的现状是:按照火电脱硫标杆电价收购多少电量是不公开的;“电力库”交易模式,报量不报价,甚至不报价、不保量,“交易”多少由电网分配;“交易”品种繁多,只是结算意义上的电价压减。
此外,分布式光伏开发需要注意房屋合规性。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房屋、构筑物,属于违章建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有权要求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根据现场记者反馈整理,未经嘉宾本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