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媒体《民族报》7月3日报道,哥国家检察院本周颁布了一项命令(C-165-2015),规定了对小规模或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商销售电力的相关要求。
根据该规定,无论太阳能电池板的容量为多少,发电方都必须满足与20兆瓦以下私人发电站相同的要求,即遵守1990年第7200号法律的相关规定,获取哥公共服务监管局(ARESEP)的公共服务特许权,有效期为20年。为了获得该特许权,申请人必须获得哥国家电力电信公司(ICE)颁发的合格函,然后等待该机构举行公开招标,并授予发电方在电力系统中的一定空间。在招标过程,申请人的发电质量及发电量还需要和其他大型私人发电厂竞争。如果光伏发电系统的容量超过了2兆瓦,除了上述要求之外,发电方还需获得国家环境技术秘书处(SETENA)的环境影响研究批准,且至少35%的公司资本须属于哥斯达黎加居民。另外,还必须在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基金(CCSS)和社会发展和家庭津贴基金(FODESAF)中注册。如果发电方居住在瓜纳卡斯特,第7200号法律还规定只能向由国家电力电信公司(ICE)和国家电力照明公司(CNFL)两家公司销售电力。
如果太阳能发电仅供自己使用,执行简单净额结算(根据用电需要与配电商交换电量),国家检察院规定该情况不属于公共服务,因而不需要获得哥公共服务监管局(ARESEP)的公共服务特许权以及哥国家电力电信公司(ICE)的合格函,但仍需满足一系列手续。首先,发电方需要和配电商协商合同,并在环境和能源部登记合同,然后才能接入国家电网。初始联网费用在48700科朗到120万科朗之间,另外还需为输入电网的每千瓦时电力支付9到28科朗。由于环境和能源部尚未颁布相关法规,目前仍然无法实施净额结算。能源副部长艾琳卡尼亚斯表示本周四将根据国家检察院的规定调整法规,然后征询公众意见,一旦发布法规,简单净额结算将成为可能。
此外,如果发电方选择购置太阳能电池板,且不接入电网,则无需满足任何要求。
原标题:哥斯达黎加出台太阳能发电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