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1、欧盟光伏反倾销调查2012年9月6日,应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ProSun的申诉,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crystallinesiliconphotovoltaicmodulesandkeycomponents(i.e.cellsandwafers)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产品的欧盟合并关税编码为ex38180010、ex85013100、ex85013200、ex85013300、ex85013400、ex85016120、ex85016180、ex85016200、ex85016300、ex85016400、e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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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光伏双反案件内幕曝光

2013-08-15 09:13 来源:Solarzoom 

一、案件回顾

1、欧盟光伏反倾销调查

2012年9月6日,应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ProSun的申诉,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crystallinesiliconphotovoltaicmodulesandkeycomponents(i.e.cellsandwafers)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产品的欧盟合并关税编码为ex38180010、ex85013100、ex85013200、ex85013300、ex85013400、ex85016120、ex85016180、ex85016200、ex85016300、ex85016400、ex85414090。倾销调查期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在随后的15天时间内,约有135家中国光伏产品出口生产商向欧盟委员会递交了抽样问卷。

2012年10月18日,递交抽样问卷的中国光伏企业收到来自欧盟委员会的抽样调查结果,共有7家中国光伏企业被抽中成为强制应诉企业,分别是:

(1)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ChangzhouTrinaSolarEnergyCo.Ltd);

(2)旺能光电(吴江)有限公司(Delsolar(Wujiang)Co.Ltd.);

(3)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JiangxiLDKSolarHi-TechCo.Ltd);

(4)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JingAoSolarCo.Ltd);

(5)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JinzhouYangguangEnergyCo.Ltd);

(6)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WuxiSuntechPowerCo.Ltd);

(7)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YingliGreenEnergyHoldingCompany)。

这7家被抽中的光伏企业中,3家是组件出口量最大的生产出口商、2家是电池板出口量最大的出口生产商、2家是硅片出口量最大的配合出口生产商。

2013年3月1日,欧盟发布第182/2013号条例,称应申诉方(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ProSun)的请求,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自或出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实施进口登记。

2013年5月22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发表声明称,机电商会代表中方业界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价格承诺谈判方案,但欧委会直接回绝了方案,也未回应谈判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解释。至此,中欧围绕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价格承诺问题首轮谈判宣告破裂。

2013年5月23日,中国商务部率团紧急赴欧,向欧委会就价格承诺问题再次进行磋商。

2013年5月24日,欧盟成员国内部拟就欧委会对华光伏征税建议案投票表决。最终,有17国反对对华光伏"双反"议案。

2013年6月5日,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作出反倾销初裁。欧盟初裁没有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以印度作为计算中国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2013年8月6日之前对所有中国光伏企业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自2013年8月6日起按下表税率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为期6个月。

2013年6月10日,谈判达成价格承诺的解决框架。

2013年6月21日,中欧双方第二轮价格承诺谈判在布鲁塞尔开启。

目前谈判尚未取得任何进展。欧盟为此已延展两周时间。

2、欧盟光伏反补贴调查

2012年11月8日,应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ProSun的申诉,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crystallinesiliconphotovoltaicmodulesandkeycomponents(i.e.cellsandwafers)发起反补贴调查。调查产品的欧盟合并关税编码为ex38180010、ex85013100、ex85013200、ex85013300、ex85013400、ex85016120、ex85016180、ex85016200、ex85016300、ex85016400、ex85414090。补贴调查期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目前欧盟尚未公布反补贴初裁结果,预计8月发布。

二、中国企业在参与调查中遇到的问题

1、抽样问题

根据欧盟反倾销调查的要求,凡在调查期间内向欧盟出口过调查产品的中国生产出口企业均属于必须参加调查并应递交抽样答卷的涉案企业。如果应当应诉的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抽样答卷,将会被视为不合作企业,从而被征收全国最高税率。对于按规定递交了抽样答卷的企业,如果出口量比较大从而被抽中参与全程调查的,将进一步递交市场经济问卷与反倾销问卷;如果未被抽中的,将获得抽中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

2、市场经济待遇(MET)问题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规定,欧盟委员会按照五项标准判定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具体如下:

(1)公司有关成本、价格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工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方面的决定是依据市场信号作出的,反映了供应和需求,没有严重的国家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很大程度地反映了市场价值。

(2)公司有一套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并适用于任何目的的清晰的会计审计报告。

(3)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因为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受到严重的扭曲,特别是在有关资产折旧、其他呆帐、易货贸易和以抵偿债务方式实现的支付。

(4)有关公司受到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管辖,确保了公司营运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汇率转换依据市场汇率确定。

在本案的调查中,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或公司集团)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MET申请。欧盟委员会实地核查了企业在MET申请中提交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得出初步结论: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或公司集团)不符合四项标准,原因如下:

(1)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或公司集团)从优惠税制以及补贴中获益且随后未能证明没有因为非市场经济体制受到严重的扭曲,因此,不符合第3项标准。

(2)6家强制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账目是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因此,不符合第2项标准。

(3)1家强制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受到破产法的管辖,因此,不符合第4项标准。

(4)3家强制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不受国家干预,因此,不符合第1项标准。

在MET调查结果披露后,欧盟委员会收到了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的抗辩。

(1)程序性抗辩:2家强制应诉企业主张MET裁决做出的时限超出《反倾销基本条例》规定的时限(三个月),并主张调查应随即终止。为支持其观点,随附了Brosmann和Aokang鞋案的法院判决。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首先,Brosmannn和Aokang鞋案与调查中MET的合法性评估并无关联。因为与调查不同的是,这两个案件仅与为进行MET评估的情况有关。其次,Brosmannn和Aokang鞋案与调查的合法性评估并无关联。因为于2012年12月12日,欧盟发布第1168/2012号决议,修改了第2(7)(c)条倒数第二句,即生产商是否符合MET标准由原来的"立案调查后三个月作出"修改为"正常情况下应在立案调查后七个月内作出,但不得晚于立案调查后八个月作出"。该修改适用于从2012年12月15日起所有新的以及未决的调查案件。

(2)第3项标准:关于优惠税制以及补助,强制应诉企业并未对事实提出异议,但质疑其重要性。特别是,主张政府福利并不导致其营业额显著提高。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这种税制严重受到政府计划影响,导致严重的扭曲。

(3)第2项标准:3家公司主张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因其美国合并账目完全符合标准。另一些公司主张其账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关键问题不是中国会计准则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而是账目是否符合所适用的会计准则。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抗辩意见并未能解决以下事实:关于受调查的中国企业的独立财务报表,其内容违反了一系列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相应的中国会计准则),特别是库存折旧以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等方面的会计准则。

(4)第1项标准: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考虑到当事方的抗辩并鉴于C-337/09P案件判决,因此,所有强制应诉企业均符合该标准。但是,对所有强制应诉企业的MET裁决并未发生变化,原因是所有企业仍不符合第2项和第3项标准。

(5)第4项标准:在MET初步结论中被认为违反第4项标准的1家强制应诉企业能够证明其符合该项标准。但是,这家企业的MET裁决并未发生变化,原因是这家企业仍不符合第2项和第3项标准。

基于上述情况,由于在抗辩之后,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均未能证明其符合第2项和第3项标准,因此,均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3、个别审查问题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7(3)条规定,在根据第17条(抽样)的规定审查受到限制时,应为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必要信息但在开始时未被选入范例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商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除非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数目过大,个别审查会不合理地带来过重的负担并妨碍调查及时完成。

在光伏反倾销调查中,共18家未被抽中的出口生产商或出口生产商集团提交了单独审查申请,但由于收到的申请数量过多,欧盟委员会认为个别审查会不合理地带来过重的负担并妨碍调查及时完成,决定不进行个别审查。

4、价格承诺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经过协商,调查国国内产业与出口商达成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不对调查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承诺,即价格承诺。这样的结果是双方折中的产物,因此也是经常运用的措施,达到各方满意的效果。

价格承诺之所以会被出口商或者出口生产商接收而成为折中方案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可以继续以不低于该承诺的价格出口。并且由于该承诺的价格通常会比较高,因此反而会在可以继续出口的情况下获得较高的利润。而没有作出价格承诺的企业由于受到高额反倾销税的影响则无法继续出口了,原因在于:出口产品在进口时需要向进口国海关交税,进口成本提高,而且出口生产商也没有任何的好处,只能通过变相的降低价格来达到可能出口的目的。

如果达成价格承诺,通常会中止反倾销调查程序。由于只是中止调查,当然也可以要求继续进行调查直到案件结束。

据有关报道,本次光伏产品"价格承诺"谈判的具体内容为:中方承诺出口到欧洲的光伏产品不低于某个最低价格,并设定具体时间期限;中方承诺将每年出口至欧洲的组件限定在一定的规模范围内。作为交换,欧盟将不对中国光伏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欧盟贸易救济机制的变化将对中国的出口生产商等经济主体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中欧无法达成价格承诺的症结在于欧方认为中方应该将出口价格提至0.6-0.65欧元/瓦,而中方提出的方案是0.5-0.55欧元/瓦的底线。

5、欧盟贸易救济机制新动向

2013年4月欧盟委员会出台的欧盟贸易救济机制修改提案。欧盟贸易救济机制修改提案涉及修改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和《反补贴基本条例》,修改提案的内容包括三部分:立法修改意见、不涉及立法修改的建议和关于贸易救济调查四个核心要素的指南草案。欧盟称此次修改为欧盟贸易救济机制的现代化,并称新的规定将使欧盟贸易救济程序更加透明和具有可预测性。本次法律修改将强化欧盟贸易救济体制,并使欧盟生产商、进口商等各利益关系方在新体制下获益。

欧盟贸易救济机制的变化将对中国的出口生产商等经济主体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将在以后进行详细论述。

三、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

(1)欧盟委员会将在接受欧盟企业申诉后45天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2)企业调查通知公布之日起10天内,应诉企业对替代国提出抗辩;

(3)调查通知公布之日起15天内,通知欧盟委员会参加反倾销应诉,并递交抽样问卷的资料;

(4)调查通知公布之日起21天后的约一至二周左右,欧盟委员会公布是否抽样的决定;

(5)抽样或不抽样的通知公布之日起21天内,被抽样企业与未被抽样但自愿参加全程调查的企业递交市场经济问卷的答卷(小问卷);

(6)抽样或不抽样的通知公布之日起37天内,被抽样企业与未被抽样但自愿参加全程调查的企业递交反倾销答卷(大问卷)

(7)欧盟委员会官员到现场核查,并结合现场核实决定是否给予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8)如果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的官员到该企业现场对大问卷答卷进行核查。

(9)调查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欧盟委员会进行初步裁决;进口商要对该日之日起进口的调查产品支付反倾销税的保证金;

(10)欧盟委员会对有关裁决的内容进行披露,应诉方对有关问题进行辩护;

(11)调查通知之日起15个月内,欧盟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进口商要对进口的调查产品支付反倾销税;如果初裁和终裁的结果不同,适用: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四、欧盟反补贴调查程序

1、立案

如果欧方产业向欧委会提出申诉,并提供充分证据表明某进口产品得到政府补贴,并且对欧方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则欧委会将提起反补贴调查。与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一致》,欧盟规定在立案之前,欧委会应当与该国的政府进行磋商,并向之提供申诉书的非保密件文本,以求澄清事实,有可能的话,以双方满意的方式解决。

调查有可能同时对一个以上的国家提起。在这种情况下,欧委会将考虑各国进口产品对欧共体产业的累积影响。如果从某国的进口量虽不足欧盟市场份额的1%,但各国进口量累计占到欧盟市场份额的3%以上,则仍须对该国的进口进行调查。

2、调查问卷

欧委会将向有关出口国政府、出口商、进口商和欧共体产业分别发出调查问卷。在对出口国政府的问卷中,出口国将被要求提供有关补贴的性质,提供补贴的条件,以及补贴的金额和受益人。这份问卷的目的是确定补贴是否存在,该补贴是否是可抵销的,其价值和受益的公司。

对出口商的问卷将会要求其提供受益于该补贴的情况。通常出口商对于补贴的确切金额有较准确的了解。同时出口商也被要求提供受调查产品的出口数量和价格。

对欧共体产业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其受到进口产品损害的事实:生产量、销售、利润率、就业率等等。对进口商的问题主要是有关产品进口数量和进口及零售价格的发展趋势。

3、实地核查

欧委会没有义务进行实地核查。但通常欧委会官员会到有关的政府部门和部分出口商所在地进行调查,以证实调查问卷答卷内容的真实性。同样的实地核查也会在进口商和欧共体生产商的所在地进行。欧委会官员在进行实地核查之前,会通知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司需准备的资料,如会计帐目、发票、报关单据、生产记录、合同等;以及应当在场的有关人员,如会计、销售人员等。但是欧委会仍保留在进行实地核查的时候要求提供其他资料的权利。

在实地核查中与欧委会官员合作对于应诉方非常重要,不能提供官员要求的资料将会视作不合作,而不合作将导致欧委会使用现有资料作出对其不利的决定。

4、事实披露

一旦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决定作出,任何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要求欧委会提供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方法的详细资料。实践中,欧委会在实施临时反补贴税之前15天会向有关方面提供这种事实披露。在这一阶段,各方将被告知欧委会认定存在有关补贴、损害和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原因,出口商将被告知有关补贴计算的详情。各方有机会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是从收到事实披露30天内)对此事实作出评议,更正可能的错误。

在临时反补贴税被征收后一个月之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以书面方式向欧委会要求最终事实披露。该披露包括基本事实,以及是否将征收最终反补贴税或是否以不征税结案的决定。如果没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则欧委会将规定何时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此披露。

最终披露为书面形式,一般至少在最终决定作出前一个月会提供给有关各方。但在实践中,无论有关各方是否提出要求,欧委会都将提供最终披露。各方将有至少10天的时间来作出答辩,提出意见。

5、征收反补贴税

如果经过调查,欧委会认定符合如下要件的,欧盟则将对该产品的进口征收反补贴税:

(1)进口产品受益于可抵销补贴;

(2)对生产相似产品的欧共体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性威胁;并且

(3)征收反补贴税符合欧共体利益。

反补贴税的税率水平应当与出口商接受的补贴金额相当。但是如果征收较低的税能消除补贴对欧共体产业的损害,则按损害幅度来征税。

临时反补贴税将在立案之后9个月以内决定实行,最长实行4个月。最终反补贴税决定作出之后,临时反补贴税将被最终征收。如果临时反补贴税率高于最终税率,实际缴纳的税额应为最终税率的水平。如果最终税率高于临时税率,也不再补收。如果最终决定没有在规定的13个月调查期限内做出,则将无法征收反补贴税。(作者为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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