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等知名太阳能产品受到刑事处罚。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潘建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永梅缓刑,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宁盼罚金3万元的判决。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家老牌企业,其注册商标为第5894332号“太阳雨”,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上,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炉子、太阳灶、沐浴设备、太阳能集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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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太阳能企业遭遇仿冒寒流 三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

2013-07-31 10:4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三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等知名太阳能产品受到刑事处罚。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潘建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永梅缓刑,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宁盼罚金3万元的判决。

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家老牌企业,其注册商标为第5894332号“太阳雨”,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上,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炉子、太阳灶、沐浴设备、太阳能集热器、浴室装置、暖气装置、水管龙头、水净化装置。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起步于连云港,其注册商标为第1922623号“四季沐歌”,同样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上,包括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淋浴器、太阳能热水器、水龙头、进水装置、淋浴器冲水槽、水塔、水洗设备、喷水器、压力水箱。

2011年5月20日,潘建峰注册成立浩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海盐县从事太阳能等产品的生产。高永梅是该公司业务经理。

2011年7、8月至2012年3月间,浩宇公司生产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向河南、江苏等地低价销售231台,非法经营数额17万余元。其间,从2011年10月起,潘建峰生产并通过高永梅向王宁盼等人销售上述两种假冒热水器,销售金额12.4万余元。

2012年3月,潘建峰、高永梅在连云港市销售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20台,非法销售数额为1.8万元。连云港市场上出现的假冒“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引起了“太阳雨”公司、“四季沐歌”公司的注意,两家公司联合向警方举报。警方迅速侦破此案,将三名被告人抓获。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建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高永梅、王宁盼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高永梅、王宁盼归案后和开庭审理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潘建峰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从非法经营额角度而言,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犯罪起点为:假冒一个商标,非法经营额5万元;假冒二个以上商标,非法经营额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为:假冒一个商标,非法经营额25万元;假冒二个以上商标,非法经营额15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起点为销售金额5万元,25万元以上则构成数额巨大。

该法官同时指出,多年来,经过行政、司法治理,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不法分子“搭便车”、恶意攀附名牌的空间越来越小。然而,仍有个别人视法律为儿戏顶风作案,既损害了知识产权人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形象,必须重拳打击。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妄图借违法手段谋取利益,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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