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吴立骏对记者表示,在证监会给予*ST超日行政处罚之后,符合条件的股民或债民将有望通过诉讼获得相应赔偿。
2013年1月23日晚间,*ST超日公告了被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该份调查通知书为证监会在2013年开出的首份涉嫌信披违规的立案调查书。
“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2012年12月19日收盘时持有*ST超日股票的投资人,可向律师报名参加索赔。”吴立骏表示。
“事实表明,*ST超日的2011年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属于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也存在重大遗漏,*ST超日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只字不提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进行‘双反’调查这一重大情况,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行业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虚假陈述了2011年年报披露后仍然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这一表述,虚假记载和隐瞒了相关真实情况。”
吴立骏律师表示,超日债券在2012年3月7日发行时已经涉嫌不符合发行的法定条件,*ST超日已经涉嫌违规发行债券。
2013年4月24日,*ST超日披露的《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表明,*ST超日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9.45亿元,虚增比例达39%,虚增母公司净利润0.55亿元,当年亏损幅度扩大一倍多。
吴立骏表示,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重大事项提示第12条“根据目前情况所做的合理预计,本公司2011年年报披露后仍然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中,超日太阳公司已涉虚假陈述。*ST超日的股东遭受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产生因果关系。
“在2011年10月22日,整个光伏行业在水生火热中煎熬之时,*ST超日公告2011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50%-70%,这一超乎寻常的盈利预测在之后被证明是涉嫌违规臆测。”
2012年1月31日,*ST超日发布2011年业绩预告修正,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35%-65%。吴立骏认为,“与之前业绩预测相比,最大值区间相差3亿元,短短3个月中,能够产生超过2010年全年利润一倍以上的误差是非正常现象。”2012年2月28日,*ST超日发布业绩快报,公告净利润同比下跌62.13%,由此判断,*ST超日仍旧能够在2011年实现净利润8000万元。
*ST超日原定于在2012年3月26日披露2011年年报,但被延迟到2012年4月26日发布。依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前三年的平均利润要高于付息。
吴立骏律师指出,公司2011年年报中显示,净亏损额为0.55亿元,这个数字与之前修正后的预测净利润相差悬殊。*ST超日更正后的2011年年利润加上前两年的净利润,就不符合发债条件。“超日债券的上市日期是2012年4月20日,*ST超日涉嫌故意延期发布亏损的年报,且涉嫌故意虚假预测净利润金额,以为达到顺利发行债券之目的。”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后的2011年年报显示,年亏损金额超过1.1亿元,即如果按照2009、2010、2011三个年度计算平均可分配利润,*ST超日将不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也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故伎重演,2012年*ST超日的三季报中对2012年度的盈利预测表述为2012年的整体业绩较2011年将会有较大改观,并预测净利润为正数。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48亿元,如果没有财务操纵的帮助,很难想象,一家几乎所有子公司全部停工停产的公司,在整个光伏产业遭受巨大打击的外部环境下,能够在2012年三季度实现如此大的利润。
此外,*ST超日在2012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继续停牌的公告》中显示,超日九江、超日洛阳的生产线、卫雪太阳能组件生产线、*ST超日本部电池片生产线处于暂停生产状态。
从光伏产业的大环境分析,这几家*ST超日重要的子公司在2011年年底或2012年上半年即涉嫌已经停产或部分停产。然而*ST超日对这一重大停工停产的事项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ST超日在2012年11月29日还发生一笔近1.8亿元的银行逾期贷款,重大贷款逾期往往意味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也意味着股价将可能会大幅下挫。*ST超日直至2012年12月29日才披露,延迟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