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政府公示了132个光伏扶贫电站受益贫困户名单,名单显示每人可领取收益金额3000元,详情如下:大名县关于132个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公示根据《大名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大扶贫脱贫〔2019〕61号)要求,132个光伏扶贫电站涉及村在乡(镇)指导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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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人 河北大名县公示132个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文末附分配细则)

2020-05-18 08:57 来源: 大名县人民政府 

5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政府公示了132个光伏扶贫电站受益贫困户名单,名单显示每人可领取收益金额3000元,详情如下:

大名县关于132个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公示

根据《大名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大扶贫脱贫〔2019〕61号)要求,132个光伏扶贫电站涉及村在乡(镇)指导下确定了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并设立了公益岗位,采取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的方式,产生了受益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经县扶开发贫办公室汇总后,在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结束后将按照相关政策拨付光伏电站收益。举报电话:6560725

附:132个光伏扶贫电站受益贫困户名单

《大名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

大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132个光伏扶贫电站受益贫困户名单(部分截图)

注:完整名单详见大名县人民政府网站

大名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名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扶贫脱贫[2019]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名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大名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名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6月10日

大名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收益的监督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维护光伏扶贫收益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项目的扶贫效果,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省扶贫办《河北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冀扶办〔2018〕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光伏扶贫收益包括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第二条由扶贫资金建设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和收益全部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村集体所有。

第三条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入、消纳等条件的重点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照户均不超过7千瓦标准,根据帮扶贫困户数量确定建设规模,原则上单体规模应在300千瓦以下,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不具备建设单村光伏扶贫电站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光伏扶贫电站。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给联建各村集体。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采取“农光互补”运营方式,农业种植产生的收益一并归入光伏收益,统筹后进行统一分配。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可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整合涉农资金、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等进行建设。2017年12月28日后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不得举债,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此前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已负债建设或者企业已投资的,由政府制定回购计划,2020年前完成回购。

第四条企业按照全部规模扶贫模式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所有,按照户均不超过30千瓦标准,根据帮扶贫困户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保障每户通过光伏扶贫项目每年增加收入不少于3000元,持续获益20年。

第五条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建设规模,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六条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个人或集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抵押。

第二章 运营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部分形成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由所在村代管,收益由建档立卡贫困户长期享有,运维工作原则上由贫困户自行运维,但如有需要也可纳入运维企业的运维范围,由县级确定的运营维护平台进行维修、管理,收益扣除运维费、土地租赁费等费用后,按当年享受光伏扶贫户数分配。

第八条 政府投资部分形成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根据《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农〔2018〕3号)规定:“对于管理能力弱的村集体,可由县级主管部门或委托一个国有独资公司集中代管,待村集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后,再移交村集体管理”,鉴于目前我县实际情况,由县扶贫办委托大名县鼎鼎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鼎鼎公司)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代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由县扶贫办通过公开招标,择选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运维企业进行运营、维护。运维公司要规范运维,加强运维人员培训,实行运维人员绩效管理制度,出台相应奖励机制,有效确保运维效果。鼎鼎公司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结转、收益分配等工作,并对光伏运维公司进行监管。

电站发电收益按照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的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在扣除土地租赁费用、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监控费、监测费、管理费等费用后,优先用于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配和村集体收入,确保用于村集体收入的收益每年度达到5万元以上。剩余部分收益由鼎鼎公司和乡(镇)进行统筹使用(分配比例按照村实际申请、乡(镇)实际审批后实施的项目确定),用于乡(镇)辖域内的村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其他扶贫事业。扶贫项目实施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按照项目实施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一)设置公益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户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务收入。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活动获得劳务收入,鼓励实行差异化分配,防止“简单发钱养懒汉”和“先发钱后劳动”。

(二)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体育设施、人居环境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三)奖励补助。鼓励贫困村设立奖励补助基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己庭院卫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的劳动,活动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利用光伏收益建设一批“爱心超市”,鼓励有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参与公益岗位的劳动换取“爱心超市”的商品。

第九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贫困户优先的原则。所有享受光伏扶贫收益的对象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脱贫退出和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对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定期开展审核、评议和调整,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分配范围。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分配到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达到公开公正透明。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售电收益、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要列入村委公开范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以村为单位至少每年公示公告一次,鼓励分配一次公示公告一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收益、分配、支出等明细情况,由鼎鼎公司以乡(镇)为单位定期向涉及乡(镇)进行通报。

第三章 分配流程

第十条电网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合算发电收入(含补贴),定期向鼎鼎公司拨付,电网公司按照企业名称出具汇总结算清单,并提供各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明细、查询服务。由鼎鼎公司在本地税务部门领取专票,并开具增值税专票,报至电网公司,电网公司根据发票据实拨付。其中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直接拨付贫困户或贫困户代表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流程一般为:

(一)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民主评议,确定受益贫困户名单,制定收益分配计划,主要包括项目预期总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标准、分配金额等内容。

(二)乡(镇)对各村收益分配计划进行审核,形成乡(镇)收益分配计划,报县扶贫办汇总。

(三)县扶贫办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各乡(镇)收益分配计划,制定下一年度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经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备案。

(四)电网公司结算发电收入(含补贴)后,鼎鼎公司及时按照结算清单和收益分配方案,将应得收益分别拨付至对应的贫困村、贫困户或者发电企业。

(五)村收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后,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提交收益分配申请。乡(镇)在收到村申请后按照县级批复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村申请分配收益。原则上,公益岗位支出按月拨付,补助救助支出按季度拨付,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支出按实际需求拨付。

第十二条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流程一般为: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收益用于492个非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贫困户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1年调整1次,特殊情况可2年调整一次。

(一)县、乡分配。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各乡(镇)非贫困村贫困户数量测算各乡(镇)分配指标;乡(镇)测算各非贫困村应享受集中式光伏收益的贫困户数量,指导各村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的程序产生集中式光伏扶贫受益贫困户名单。

(二)村研究。各村在收到受益贫困户数量后,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确定制定收益分配计划,设置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发放原则。并召开由全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的会议,详细解读相关集中式光伏扶贫收益相关政策。

(三)户申请。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享受政策、未脱贫户)均可申请,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上注明申请公益岗位名称。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贫困户申请公益岗位,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打扫家庭卫生,村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或发放。

(四)村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票数从高到低排列产生受益贫困户名单,并公示7天后报乡(镇)审核。

(五)乡审核。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审核,审核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可以享受收益政策。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扶贫部门。

(六)县公示。县级扶贫部门对各乡(镇)上报名单进行汇总,并通过网络等媒体在进行公示。

(七)村拨付。县公示后,经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备案,涉及村按照公示名单及村研究的发放方式予以拨付或者发放收益资金。原则上,公益岗位支出按月拨付,补助救助支出按季度拨付,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支出按实际需求拨付。

第四章 监管保障

第十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依托县级确定的相关机构建立扶贫收益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到村收益严格实行“村财乡管”;县供电公司按结算周期向光伏收益账户支付电费,县扶贫办对各乡(镇)提供的贫困村数和贫困户数审核后,分配各乡(镇)收益数额,并转到乡(镇)村财乡管账户。

第十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采取“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机制,村委会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管护,中标的专业运维企业负责电站的管理和运营维护,定期进行检修;县扶贫办建立光伏扶贫收益扶贫对象分配人员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县发改局、县扶贫办指导运营维护企业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和管理;财政、物价部门和电网公司负责省级光伏扶贫补贴的落实和发放;对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符合规定的收益,税务部门按规定实行税前扣除;各乡(镇)、村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县纪委监委、审计、发改、扶贫、财政、供电等部门要加大联合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处,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名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大扶农开〔2017〕40号)同时废止。

大名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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