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德令哈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的建议”——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3032号建议答复的函,据文件显示,为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报经省政府同意,2019年7月23日,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发改价格〔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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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改委未采纳出台光热相关政策的建议

2019-09-04 14:54 来源: 青海发改委 

近日,青海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德令哈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的建议”——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3032号建议答复的函,据文件显示,为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报经省政府同意,2019年7月23日,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明确规定:取消《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中的第三条“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2018〕27号,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规定,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此外,没有采纳光热相关政策的建议。详细情况请见原文。

原文如下:

李春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德令哈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您建议的为支持德令哈市光热产业加快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支持光热项目的相关政策。我委根据工作职能和现行的有关政策,现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报经省政府同意,2019年7月23日,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明确规定:取消《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中的第三条“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2018〕27号,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规定,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根据职能,我委负责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具体的收费范围、收费单位等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按照中央环保督查组的整改要求,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中的第三条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属违规行为。我委会同省财政厅限期整改,现已纠正。所以,您提出的建议,我们无法采纳,请您包涵和理解。

感谢您对我省价格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此件已全文公布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版块)

联系人:季安宁 联系电话:0971-6305709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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