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国电电力中卫光伏电站项目变更建设地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卫自然资发〔2019〕30号)、《关于国电电力中卫光伏电站项目迁建土地预审的请示》(国电宁新计〔2019〕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国电电力中卫光伏电站迁建项目已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国电电力中卫光伏电站项目变更建设地点的函》(宁发改能源(发展)函〔2018〕9号)同意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用地符合《中卫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占地面积0.1082公顷,全部为国有农用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四、建设单位应足额将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应对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等。
五、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4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24日
原标题:关于国电电力中卫光伏电站迁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11号)20190424